委托合同协议条款
发布时间:2018-07-10 作者/来源: 点击率:4251
一、本院根据委托方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委托方应提供合法的、可供检验/检测的有效样品及相关资料,并按时支付检验/检测费用及提供其他必要合作。
二、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本院仅对送样样品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由本院对产(商)品依据有关抽样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其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仅适用于被抽样的样品基数总体,其漏判和误判率根据相关的抽样方案确定。
三、本检验/检测委托合同书只接受委托方书面方式的更改,并需经本院重新合同评审后认为可行的,才可进行合同更改。合同书更改后即按更改后的合同执行检验/检测,检测时间重新计算。
四、由本院确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对检验/检测方法有偏离时需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确认。
五、委托方对检验/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时需在合同备注栏中说明。
六、本院按委托方的要求发放检验/检测报告。委托方凭本合同第三联领取检验/检测报告。若本合同遗失,可凭单位介绍信及联系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
七、委托方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七天内向本院提出。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的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委托方有异议或不满意,可向本院质保部门提出投诉,投诉电话0580-2182701。
八、对检验/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复检,需按本院的程序办理,复检的原则是对原样或保留样进行复检,当无原样或保留样时,则不能进行复检,因检验/检测项目特性无法溯源的或相关规定不得复检的则不能进行复检。
九、委托方不得利用检验/检测报告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私自更改、涂改或部分复印检验/检测报告。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本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委托方私自复印的检验/检测报告,未加盖本院复印确认章的,本院不予认可。委托方需多份检验/检测报告(不超过4份),应在签订合同时提出。
十一、本院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公正、权威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完全是基于第三方立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影响。本院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对委托方涉及检验/检测的技术数据、商业数据、知识产权、产品其他性能等信息严格保密。
十二、正常情况下,本机构检验业务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时间规定的另行约定)。加快服务需与本院达成协议后,加收检验/检测费用,3天加收100%,7天加收50%。
十三、如遇火灾、水灾、爆炸、地震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情况,而造成样品损坏、遗失或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本院不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可根据需要取消或延缓执行检验/检测合同。客户要求使用非标方法、作废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或者要求检测活动进行偏离的,检测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本院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本院保管检验/检测样品(检测中消耗的样品除外)至检验/检测报告签发后,一般保管90天(特殊样品及约定除外)。逾期在本院通知委托方领样后仍未领取,本院将其作无主样品自行处理。如委托方在签订合同书时已做出说明,本院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处理检毕样品。委托方领取报告退样后,表示对本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无异议。
十五、附设在本院的“国家海洋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海洋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舟山市渔业检验检测中心”“舟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也使用本合同书,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